贈送小三的股權協議是否有效
前不久接到朋友的一個電話,大意是他的一個朋友做了一家公司老總的“小三”,事情的結果總與大家所想到的一樣,幾年后這個公司老總估計是覺得累了,提議結束這段關系,代價就是將自己公司股權的一部分給我這個朋友的朋友,但是這個股權又一直沒辦理過戶及變更登記,因此她的問題是這個老總的書面承諾是否有效?可否依據該書面承諾起訴法院要求辦理股權過戶?
作為律師,我們拋開道德的因素,只從法律的角度客觀的分析這個問題。《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做了明確規定:首先,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書面征求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以轉讓。其次,公司其它股東不同意轉讓的,由不同意的股東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因此,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隨意的事,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點決定的。那么,具體到本案中情況,首先,該股東未經其它股東書面同意而私自轉讓股權,構成了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侵犯,該股權轉讓協議可能會因其他股東申請而被撤銷。其次,股權轉讓必須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續,這個特定交付手續就是要辦理股權過戶和工商變更登記,在上述手續沒有辦理完畢以前,我們認為該股權協議轉讓并未履行完畢,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隨時違約而導致轉讓不能。
因此,股權轉讓程序的要求非常嚴格,必須要履行相應法律手續,僅僅一紙協議和承諾是無法完成該項轉讓手續的,因此,做為股權的受讓方來說,必要的謹慎是應該,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識看來是不能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