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留下20余萬元遺產,可兩個子女卻拿出了兩份內容截然不同的遺囑。一份遺產兩份遺囑,孰重孰輕,房山區法院日前作出判決。
張女士生前育有5個子女。自老伴去世后,老人分別隨女兒小晴、兒子小英居住了幾年。老人在小英處寫下—份遺囑,注明其所有財產及銀行存款全部由小英一人繼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老人又住到小晴家,并立下了第二份遺囑,寫明其身后全部財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配。立下遺囑后不久,張女士不幸病故。老人去世后,兩個子女各持老人遺囑,聲稱對方的無效。雙方爭執不下,于是,小英將小晴告上了法院,要求獨自繼承母親遺產,并要求小晴償付張女士留在其處的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中,張女士的兩個子女提交的遺囑都符合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都是有效遺囑。小英所提供的遺囑訂立時間早于小晴提供的遺囑,且兩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依法律規定,應以張女士訂立的第二份遺囑為主,小英所提供的第一份遺囑應認定無效。
最終,法院駁回了小英要求獨自繼承其母生前遺產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