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我和妹妹幼年喪母,父親在地震中不幸喪生。當父親與他的同事一起被困在廢墟之下時,他曾對身邊的同事說,如果他不幸喪生,他要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我妹妹。這三位父親的同事被救援人員成功救出后,將此事告訴了我和我的妹妹。但在我的父親遇難前,他曾在公證處立過一份公證遺囑,在那份遺囑中,我的父親將他的財產平均分配給了我和我的妹妹二人。
請問:如何判斷遺囑的法律效力?我的父親對他財產的處理應以哪份為準?我是否還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解答:
您父親在危急情況下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符合我國法律對于口頭遺囑的規定。由于口頭遺囑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我國法律對其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而關于公證遺囑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了如下規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當其他各種形式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相沖突時,必須以公證遺囑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公證遺囑是不合法的,否則,不得否認公證遺囑的效力。因為您父親在以口頭方式處分其遺產之前,曾在公證機構辦理過遺囑公證,所以如無非法情形存在,應以該公證遺囑作為您父親遺產的處理依據。
另外,遺囑人以遺囑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受到《繼承法》第十九條的限制,即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綜上所述,您有權根據您父親所立的公證遺囑繼承您父親二分之一的遺產,若您父親還有其他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則應在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的前提下,將剩余財產在您與您妹妹之間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