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太于2000年與徐某結婚,雙方都是再婚。徐某的前妻是1999年去世的,兩人有一處房產。2013年,徐某因病去世。劉老太想要取得涉案房屋,并與徐某的三個兒子打起了官司。
劉老太拿出落款日期為2008年的公證遺囑一份,徐某曾通過公證將涉案房屋贈與劉老太。然而,徐某的大兒子拿出徐某的一份自書遺囑,落款為2012年6 月,寫明徐某將涉案房屋分給他了;小兒子也拿出一份落款為2013年1月的徐某自書遺囑,寫明徐某將涉案房屋分給他了。女兒對這三份遺囑均不認可,認為是他們逼迫老人寫的。
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涉案房屋屬于徐某的二分之一份額,按照公證遺囑予以處分。屬于徐某前妻的二分之一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在三被告之間予以分割。
■法官點評
《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遺囑人在立遺囑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同時,不可處分他人的財產。所以本案中,劉老太僅能處置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屬于徐某前妻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