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繼承范圍過窄,導致無人繼承的情況越來越多,在無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即成為“絕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而這無疑損害了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系或撫養關系的其他人的利益。”
法學專家表示,由于人們的生育觀念和國家的人口結構逐漸發生變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尤其是近年來“丁克家庭”和失獨家庭已經成為必須面對的社會問題,如果不對繼承人范圍進行調整,將有可能出現更多“無人繼承”的情況。
“在審判實踐中還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不少被繼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親戚,承擔了照顧和撫養有生活困難或障礙的被繼承人的責任,但依照現行法律,即使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都已死亡,他們仍然沒有繼承權。雖然他們并不一定是沖著遺產去的,但法律應為這種照顧和撫養行為提供保障。”
另外,《繼承法》中所規定的繼承順序關系到各繼承人有無機會、以何種身份和地位參加繼承,作用非常重要。有學者就表示,以“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規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
網上有這樣的一個案例:被繼承人賈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父母還沒來得及分割其遺產就去世了,賈某沒有子女,其妻子孫某是與其結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孫某認為賈某的遺產應全部歸她所有,但賈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訴訟,認為孫某沒有權利繼承賈某的遺產,而是應由賈某的兄弟姐妹繼承。
法學專家介紹,這種爭議在繼承權糾紛案件中相當普遍,“如果能合理調整配偶和父母在繼承中的順序,就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