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的概念
遺囑繼承是指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指定繼承人及其繼承的遺產種類、數額的繼承方式。
(二)遺囑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法律教育網原創,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特征
(1)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關于法律行為的共同規定適用于遺囑,如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等。
(2)遺囑是死因行為,即只有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銷其遺囑。
(3)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并且每種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無效。
(4)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財產的歸屬。
(5)遺囑不可代理,只能代書法。
二、例題解析
[例題]王某某和李某某于l975年結婚,生育有一對兒女,王志剛和王瑞麗。由于王志剛找女朋友的時候受到了父母的阻礙,與父母的關系一直非常緊張。盡管在同一個城市居住,父子倆經常不來往,逢年過節難得去看父親一次,王某某一直自己生活,其中,王瑞麗經常去照顧王某某的起居。王某某的鄰居董某某也經常幫助和照顧王某某。2000年,王某某去世,留有房屋3間,存款5萬元,王某某生前立有遺囑:房屋由其女兒王瑞麗繼承,存款5萬元,由王瑞麗繼承3萬,贈與鄰居董某某1萬,王志剛繼承1萬。王志剛得知后認為自己是王某某的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應當分得遺產,鄰居董某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遺產。對于此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應當按照王某某的遺囑分割遺產
B.王瑞麗和王志剛都是王某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分配得不均,無效
C.鄰居董某不是法定的遺產繼承人,也不是遺囑繼承人,但是可以受遺贈
D.應當由王志剛和王瑞麗等額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