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各位律師:您好。我母親多年前已去世,父親在前幾年初立下遺囑,將其購買的單位房改房由我繼承,由于當時房產證尚未辦下來,公證處不同意進行遺囑公證,父親前年去世后,子女們在遺產分配時雖個別人有意見,但也按遺囑進行了協議財產分配,各人都簽字同意?,F在房產證辦下來了,我到房地局辦理房產遺囑繼承時,還是被要求進行公證,但公證處又要子女們都到場,目前子女中有的在外地,有的想反悔要求共同繼承,公證難以進行。請問子女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或是幾年過后無人提出財產重新分配,公證處就可認為其他子女自行放棄房產繼承要求了,那時是否再憑遺囑和原子女協議就可辦理房產公證過戶了?請您賜教,不勝感謝!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