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案由:甲于2009年8月死亡。甲有三個兒子,其中的一個兒子乙已于2009年9月死亡。甲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其生前所有的一幢二層樓房分別由甲的兩個孫子和兒媳(即甲已死亡兒子乙的兩個兒子及妻子)繼承。現甲的孫子和甲的兒媳向我處申辦繼承公證。根據規定,公證處應向甲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核實遺囑的情況,但甲的兩個兒子均在外國定居,且甲的三個兒子之間關系不好,他們不愿配合乙的兒子和妻子辦理繼承手續,我處無法向他們核實有關遺囑的情況,請教委員,該如何處理?
現實中經常會遇到此類情況,法定繼承人之間可能存在矛盾,其中的某些繼承人不愿配合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手續,既不表示放棄,也不表示參加繼承,也不提供身份證明,公證員聯系他(她)都不予理會。此種情況又如何處理?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