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靖城鎮某村村民劉滿懷,與老伴王玉芳共生育三子一女。長子劉建明、女兒劉建華70年代即去外地工作。1981年劉家建造了三間七架梁平房。建房時,長子、女兒已成家多年,但時常寄錢給家中。次子劉建浩、三子劉建榮尚未成家,但都有工資收入。房屋建成后,次子、三子先后在新建房屋中結婚,各使用1間半房屋,并于1985年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證。劉滿懷夫婦則到一公司當門衛并居住在公司。1996年,王玉芳病逝。同年,三子在他處另建了兩間樓房。
2000年劉滿懷自書遺囑一份,該遺囑第一條稱:"我建造的平房三間(指1981年建造的三間七架梁平房),西首一間半給長子;東首一間半給女兒,宅基地隨屋分割…"。同年11月,劉滿懷憑遺囑為長子、女兒辦理了宅基地使用權證。2003年12月,劉滿懷病逝。三子與兄、姐就該房的產權發生爭執。長子、女兒認為,這房是我們按家父所立遺囑繼承的,且已辦了宅基地使用權證,對此房我們有所有權。三子認為,這房是我出資建造的,也辦了宅基地使用權證,家父立遺囑將我的合法財產處分給我兄、姐,侵犯了我的財產所有權。今年5月,劉建榮起訴要求確認該遺囑第一條中的內容部分無效。(本案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問題:1、訟爭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劉滿懷的個人所有財產?如果是家庭共同財產,共有人有哪些?2、劉滿懷的遺囑對訟爭房屋的處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無效,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