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老人遺囑少寫了日期,導致子女丟掉房子所有權,海淀法院通報,該院審理的一起遺產糾紛案件中,由于遺囑不規范,法院判小劉不能單獨繼承父親的房產。
老劉和小張是再婚夫妻,老劉和前妻育有一子小劉。老劉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齡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區金溝河路的房屋。
2013年6月13日,老劉去世,并留有《遺囑》,表示“去世后房子留給兒子小劉,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間房,住著很擁擠,沒房子。在我有病住院期間都是他照顧,日常辦事都他去辦。劉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
小劉要求依據父親《遺囑》繼承房屋。
而老劉的現任妻子小張雖然認可遺囑是老劉親筆書寫,但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內容前后不一,語言有歧義,“給”沒有說明是給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因此該遺囑屬無效,主張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劉書寫的《遺囑》中未注明訂立遺囑的具體日期,欠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該遺囑不屬于合法有效的遺囑,故對于訴爭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