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父母于1988年分的一房,當時屬福利房,一年后母去世,母親的遺產未分。不久,父再婚,房改開始他們購買了此房。但錢是我父出的,房產證名為我父。2013年我父得癌癥,病程中都是我哥倆接送護理,醫病的錢也是我父自己出的。不知繼母使了什么手段讓我父去世前竟寫下遺囑將房產及收入全都給繼母。我們不明白,繼母既不出錢又不出力他卻全將家中所有的東西據為己有,難道我們這方的子女就沒有合法權益了嗎?我母親的遺產呢?我們覺得我們的權益被剝奪了,應該如何處理?
滬律網廣東何榮新律師回復:
可以要求繼承你母親的遺產,遺囑若對此進行處分,則該部分無效。
滬律網四川黃志宏律師回復:
該房不屬你生母的遺產。因你生母在世時,你父母并未取得該房產權。該房產權是你父與繼母婚后取得的,屬你父與繼母的共同財產,你父以遺囑的方式處分他的財產是合法的。但是,你母親去世時與你父共有的財產的一半,屬你母親的遺產,你們兄妹和你父均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果你們兄妹確有證據證明你母親的遺產情況,而你父擅自處分了你母親的遺產,就侵犯了你們兄妹的財產權。而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你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時起算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