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人在設立遺囑后,因主觀客觀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銷原立遺囑的全部內容,也可以依法變更遺囑的某些內容。遺囑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方法,可以是提出撤銷或變更遺囑的聲明,也可以通過另立新遺囑的辦法來撤銷或變更原立遺囑。
訂立后的遺囑需要變更、撤銷,需要依下列原則處理:
?、龠z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其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谶z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具有法律上的證據(jù)效力,遺囑人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到原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手續(xù)。
?、圻z囑人雖未立多份遺囑,但其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后,遺囑人沒有立新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或變更遺囑和設立遺囑一樣,必須具備同樣的法定條件,即遺囑人在撤銷或變更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出于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變更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變更、撤銷行為無效,原先設立的遺囑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