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訂立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訂立條件: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xié)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yè)(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遺囑種類專題
遺囑分類: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于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對于各類形式的遺囑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證遺囑優(yōu)先于其他非公證形式的遺囑;非公證遺囑之間,后成立的優(yōu)先于先成立的。
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磁帶錄制而設立的遺囑法。商為保證錄音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17條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可見,錄音遺囑中見證人的真?zhèn)沃苯雨P系到遺囑的效力,與遺產的處理息息相關,因此,見證人必須能夠客觀公正地證明錄音遺囑的真實性法。
為此《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錄音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商包括未滿18周歲的人或者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不滿16周歲的人,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法。
(3)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法。商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法。
遺囑訂立的條件: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指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者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guī)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于無效。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guī)定,如大陸法系各國規(guī)定了4種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和經合法證明屬實的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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