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遺囑產生法律效力,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
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
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三)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四)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