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論最核心的焦點是胡婆婆所簽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曾女士表示,從《協議書》的形式來看,該協議書不具有遺贈扶養協議性質,胡婆婆簽訂《協議書》的本意只是希望其辦理入五保的手續,而不是希望與居委會形成遺贈扶養關系,同時居委會并未對胡婆婆進行實質上的扶養。此外,胡婆婆不符合入五保的條件,居委會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胡婆婆辦理入五保手續,應承擔所有法律后果。
居委會回稱,胡婆婆在2003年已83歲,她當時向鎮政府申請入住敬老院,其在申請書中陳述申請入五保戶的意愿。遺贈扶養協議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時,胡婆婆在2003年1月27日的申請書,已經清楚地表達了她要入住敬老院的意愿,入五保只是胡婆婆進敬老院之前的一個行政審批手續。胡婆婆是否符合五保戶的條件,并不影響本案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該申請書是胡婆婆對自己財產、權利的處分,證明了胡婆婆與鎮政府、居委會建立有償扶養關系。
同時,胡婆婆入住敬老院后,其起居飲食、生活各方面的照顧當然由敬老院實際去履行,本質上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居委會一直在承擔扶養義務,因此,該遺贈扶養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