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贈與扶養人的協議。《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案情簡介】
2007年年初,陳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傷癱瘓,臥床不起,陳老伯又年事已高,沒有子女,眼看需要人照顧的妻子,陳老伯聯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夠照顧陪伴妻子一段時間。同時在2007年5月9日陳老伯與王先生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主要內容為:陳老伯及其妻子現年事已高,身殘體弱,無人照顧,同意由王先生照顧夫妻兩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在夫妻兩人去世后將夫妻兩人的一切財產(主要是陳老伯的房產)贈與王先生。
同年6月18日,陳老伯將60萬元銀行存款交給王先生,目的是請王先生為其買房用于養老。可天不從人愿,陳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陳老伯要求王先生將60萬元返還,但王先生認為協議中已經寫明將一切財產贈送與他,那這60萬元理所應當也是屬于贈與,拒不返還。無奈之下,陳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返還60萬元。
經法院審查認為:王先生提交的書面協議不能證明該筆錢款屬于贈與。陳老伯作為60萬元存款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王先生及時返還占有的財產。法院最終支持了陳老伯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律師分析】
案件中陳老伯與王先生所簽訂的協議是一份遺贈撫養協議。王先生認為在協議簽訂后該協議就已發生效力,自己對這60萬元銀行存款已經享有處分權利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只有在陳老伯去世以后,該遺贈撫養協議中所述財產才歸王先生所有。
其次,由于是王先生主張該筆銀行存款是屬于贈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先生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可現在王先生無法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故無法認定該贈與存在。
陳老伯將60萬元銀行存款交給王先生的本意是想讓其為自己購買用于養老的房屋。兩人雖然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但其實際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陳老伯作為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的,若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當負責賠償。而作為受托人的王先生應當將該銀行存款還給所有人陳老伯。 因此,綜上所述,法院支持陳老伯的請求是合法合理的。
【滬律網律師提醒】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于死后贈與扶養人的協議。因此,遺贈扶養協議在陳老伯死后才會有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