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法律規定遺囑自由原則,但這一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的。一般來說,下列情況下的遺囑無效:
1、違反我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遺囑無效。繼承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樣,都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無效。例如,某遺囑人有兩個兒子,他生前立下遺囑,兩個兒子誰能生養一個男孩誰繼承他的遺產,如果他死前兩個兒子都生養男孩,則可均分他的遺產。這種基于男尊女卑和封建傳宗接代思想而立的遺囑,不僅違反了我國憲法、民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而且也不符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應當無效。
2、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說來,成年人辨別是非真偽的能力已經具備,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此外,精神病患者,不問其是否成年,由于其理智喪失,神智不清、沒有辨別是非真偽的能力,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后果,也是無行為能力的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這就是說,在未成年人中,除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以外,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和精神患者,均不得以遺囑的方式去處分自己身后的財產。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應當無效;偽造的遺囑應當無效;篡改的遺囑,被篡改的部分應當無效。這里,無論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還是他人偽造的遺囑,或者是被他人篡改的遺囑,其根本之處在于它違背了被繼承人即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為遺囑本身的性質所不容。訂立遺囑本來是法律賦予公民充分行使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的權利,公民不僅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生前的財產,而且還可以處置自己死后的財產。但是,遺囑人受他人威脅、欺騙所立的遺囑和他人偽造的遺囑以及被他人篡改的遺囑,都構成了對被繼承人或對合法繼承人財產權利的侵犯,因此,繼承法為保護被繼承人或對合法繼承人財產權利的侵犯,因此,繼承法為保護繼承人和合法繼承人的權益,明確規定這些遺囑無效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