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將導致遺囑無效:
1遺囑形式違反法律規定,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時間。
常成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常成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常成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后來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其先前所立遺囑仍屬無效遺囑。
3因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囑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4偽造的遺囑無效
常成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偽造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并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
5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常成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6特殊情況下的口頭遺囑無效
常成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7超過必要處分額的遺囑無效
常成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常成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