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妹妹立遺囑遺產留給姐姐
周某蘭和周某明是姐妹倆。2005年9月5日,妹妹周某明找到廣東省中山市內一家律師事務所希望立一份遺囑。按照周某明的意愿,她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不動產、動產、車輛、金銀首飾、物權憑證、股東權益、合伙人權益等)全部給胞姐周某蘭一人繼承。但同時聲明,在執行遺囑時如果其子鋒仔尚未成年,則先在遺產中依法留足鋒仔的撫養費用之后,再按遺囑條款執行。
當天律師李偉(化名)接待了周某明與其簽訂了非訴訟代理協議。遺囑打印成文后,周某明簽了字,李偉在“代書人”、“見證人”欄加蓋了文書專用章,文員小梁在見證人欄簽名確認。最后律所辦公室主任在見證頁上加蓋了律所的公章,遺囑由周某明帶走。
進展:遺囑無效 僅得1/3遺產
2008年3月12日,周某明因病去世,其死亡前雙親已亡故。此后姐姐周某蘭拿著遺囑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遺產。但是經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這份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效,理由是遺囑的見證人之一律師李偉只是在遺囑上加蓋了文書專用章,而沒有在遺囑上簽名。這種做法不符合我國《繼承法》上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
法院判定,周某明的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考慮到周某明生病后到去世之前生活都是由周某蘭照顧,因此遺產將由周某明的兒子鋒仔和姐姐周某蘭共同繼承。判定周某蘭可分得1/3的遺產。
周某蘭認為,中院的判決導致自己損失201758.67元,而出現這樣的后果都要歸因于律所。隨后周某蘭將李偉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告上法院,要求律所承擔上述過錯賠償責任20余萬元。
律所:收500元賠10多萬不對等
法庭上,律所辯稱,李偉在辦理遺囑見證時不可能預見因加蓋私章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律所對遺囑被認定為無效不存在過錯。律所還認為涉案遺囑經法院認定無效,因此周某蘭從未取得周某明的遺產,不存在經濟損失;周某明所立遺囑中明確在其遺產中留足其兒子鋒仔的撫養費后再繼承,現在判給鋒仔的遺產份額與遺囑有效時依法應當保留給鋒仔的份額一致,故鋒仔繼承的份額不應計入周某蘭的損失等。此外,律所還提出,收取阿明的遺囑見證費只有500元,阿蘭要求賠償的損失明顯不對等。
判決:律師造成的損失應由律所賠償
法院認為,周某明在簽署遺囑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神志清楚,因此該遺囑內容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該遺囑被中級法院認定無效,因此受益人周某蘭必然存在經濟損失。
本案中,作為見證人的李偉只蓋章不簽字的行為,導致周某明所訂立的遺囑在形式上不符合《繼承法》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而無效。作為專業的律師,李偉理應知道《繼承法》關于遺囑的相關規定,但其提供的遺囑見證服務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導致周某蘭出現緊急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及《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李偉所在的律所應對遺囑受益人周某蘭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所關于其收取的遺囑見證費用為500元,周某蘭要求其賠償數損失金額不合理辯解,法院也不予采納。因為本案系侵權糾紛,在簽訂委托合同時能否預見該損失不構成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