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文 號:閩財農稅[2004]27號
發布日期:2004-8-24
執行日期:2004-8-24
福州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免征注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契稅的請示》(榕財農[2004]118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2000年5月福州開發區長江貿易總公司原承包人鐘定國及其妻購買福建糧興房地產有限公司四套房屋和2個車位,交34.79萬元定金,直至鐘定國因詐騙于2000年10月被成都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稅。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產權轉移未完成的,不征契稅。因此,鐘定國及其妻在福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注銷之后,不征房屋買賣契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