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追認問題。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處是對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之一。實踐中,也有抵押人以自己無處分權的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如事后經有處分權的第三人追認的,合同成立但必須補辦登記手續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得不到追認的,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原則來處理。
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追認問題。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處是對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之一。實踐中,也有抵押人以自己無處分權的不動產進行抵押的,如事后經有處分權的第三人追認的,合同成立但必須補辦登記手續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得不到追認的,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