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買賣合同將限購令也寫入,以下是新增加的條款。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將新增條款加入合同內容,最后附上海市房屋買賣合同范本。
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聯合對《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有關住房限售規定的特別告知、違反住房限售規定解除合同的責任等條款。買房人在簽買賣合同時要看清新增的責任義務條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將會采用修改后的《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人訂立合同;而二手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則采用《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新版購房合同示范文本啟用。
三個合同新增內容包括:
●增加“特別告知二”: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前,應當知曉國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買賣雙方當事人轉讓房屋應當符合限售規定。如購房人未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情況,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等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購房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可以向財稅部門、貸款銀行咨詢相關稅收、信貸政策,慎重確定購房款支付方式。
三個合同均增加補充條款: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均已知曉國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規定,如因違反限售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心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并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約定處理:雙方共同辦理合同網上備案撤銷等解除合同手續;因未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情況等屬于乙方責任。
●二手房交易專用的 《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還修改了爭議解決條款:買賣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
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通過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________,經紀人執業證書號:________)】,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區】_______【縣】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新村】_______【支弄】_______號_______室。(部位: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結構:_______;
(三)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分攤面積】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范圍(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