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2002/10/01【頒布單位】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標(2002)197號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對《示范文本》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國境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時,應參照本《示范文本》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詢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并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分“合同標準條件”和“合同專用條件”兩部分。
1.“合同標準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
2.“合同專用條件”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根據咨詢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
四、《示范文本》的解釋權屬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
與__________
(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 托 人:(蓋章) 咨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