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準:
(1)根據第4款,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準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 材料或設備的批準不影響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為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
(c)決定價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價值的確定或采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