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原本良好的住房,卻由于周圍的高樓越來越多,曬太陽的機會明顯減少。近日,年過八旬的孫老先生和妻子將北京華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認為該公司所建樓盤侵犯了自己合法的采光權,索賠經濟損失6萬元。
據孫老先生訴稱,他于1981年搬到朝陽區勁松三區307號樓居住。多年來,該房屋陽光充足,不存在采光問題。自2000年開始,華騰公司開建華騰大廈,該大廈樓高96米,距孫先生之樓約50米。
據孫老先生描述說:華騰大廈建成后,其住樓、裙樓和勁松南路2號樓,就像一堵墻一樣把我的住房團團圍住,致使我的住房很少見到陽光。我的住房在最東頭,距大廈最近,而且住一樓,因而受害比同樓其他住戶更深。尤其是在冬天,日照還不足一小時,屋內陰冷潮濕,寒氣逼人,我已是80歲的老人,實在無法忍受。這給我帶來極大的精神苦惱,也直接影響到我的身體健康。”
孫老先生認為,華騰公司所建華騰大廈違反了《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兩樓之間存在嚴重間距不足。同時,陽光遮擋致使他的房屋價值降低,勢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中規定,相鄰塔式居住建筑的間距等于或大于單棟塔式居住建筑的長度時,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
因此,如果孫先生有證據證實華騰公司所建華騰大廈違反了以上規定,應享受以下權利:1.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在規定的建筑間距之內的,應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拆遷范圍進行拆遷;2.被遮擋陽光的現狀居民住房,以居室窗臺中心點(均以外墻面計),在冬至日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每戶按其居室被遮擋狀況給予一次性補償800元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