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一是遺產分割自由。在法律無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二是要保留胎兒繼承份額。胎兒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由母親代管。
三是堅持互相體諒、謙讓,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妥善解決遺產分割問題。
四是有利于生產、生活與不損害遺產實用價值原則。
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分割方式,或者直接按照法定份額平均分割。
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如電視機、電冰箱等,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各繼承人按份額取得相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如果超過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時,將超出的部分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的共有狀況,則可以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份額,確定對該項財產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