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些遺囑形式,總結了我國實踐經驗,也基本概括了現實中存在的遺囑形式,大體上滿足了公民設立遺囑在形式方面的需要。
法學專家介紹,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即無論公證遺囑的訂立時間先后,它都具有優先于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這樣的規定顯然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法學專家表示,公證畢竟不是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證只不過是增強了證據效力,但遺囑只是涉及行為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行為,并不涉及與第三人的交易,因此應當更多的關注行為人的主觀意愿,不能賦予公證遺囑本身效力絕對優先的地位,而應該采取多元化的遺囑形式。另一方面,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可能與“時間在后”原則相沖突。
在法學專家看來,遺囑制度應當尊重并保護遺囑人的最終真實意愿,其他形式的遺囑只要合法有效,都應當可以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應當賦予各種遺囑平等的效力,即以立遺囑的時間先后來確定其效力,后訂立的遺囑在效力上優于訂立在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