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死后,繼女可以繼承遺產,而養子不能繼承遺產,這是為什么呢?上海繼承律師解釋到:養子女和繼子女都屬于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但是要求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養子女也要有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收養關系,也就是要以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為前提。
張某升與張某平于2000年6月登記結婚,張某平系再婚(結婚時帶一女兒)。2002年張某升夫婦又收養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門進行收養登記。2003年9月,張某升病故。2006年6月,張某升生前名下的房產經拍賣還債后,尚余有一萬余元。張某升之父與張某平為該部分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張某平申請追加女兒和養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院審理認為,因張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隨母親與張某升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張某升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余,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符合《繼承法》中有關繼子女的條件,可以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2002年張某升生前與張某平收養之子未在民政部門進行收養登記,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故該收養行為不具備收養關系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養子的身份參加繼承。法院遂據此確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依法分割了遺產。
滬律網提示:繼承法中,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的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形成父母子女關系,要進行收養登記。
《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我國的收養制度和婚姻制度一樣,采取的是登記制,只有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收養,才能形成法律上承認的收養關系。而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取決于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無須經過登記機關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