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商業用房貸款暫行辦法
(2000年9月28日 建總發[2000]9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銀行商業用房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用房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用信貸資金向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各類型商業用房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用房是指借款人購置的用于盈利的經營性房屋。
第四條 發放商業用房貸款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建設銀行的有關信貸規章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建設銀行各級機構發放的商業用房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臺自然人、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的企業法人、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第七條 申請商業用房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然人
(一)須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商業用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四)有所購商業用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30%以上(含30%)的自籌資金,并保證用于支付所購商業用房的首付款;
(五)能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六)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一)有法人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書或有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
(二)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并經過年審的《貸款卡》或《貸款證》;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在建設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信譽,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六)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商業用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七)有所購商業用房全部價款30%以上(含30%)的自籌資金,并保證用于支付所購商業用房的首付款;
(八)能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九)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最高為所購商業用房銷售價格或評估價值(以兩者較低額為準)的70%。
第九條 自然人貸款期限最長為15年,且不超過所購商業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企(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貸款期限最長為5年,且不超過所購商業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時不超過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單位核定的經營期限或存續期限。
第十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期限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個人商業用房貸款不執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10%;對中小型企業購房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為30%。浮動幅度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浮動水平的調整而調整。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商業用房貸款應填寫借款申請書,并向貸款行提交下列資料:
一、自然人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二)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證明材料;
(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和)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五)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六)借款人用于購買商業用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七)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二、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證明,稅務管理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副本;
(二)企(事)業法人代碼證書;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申請借款前一期財務會計報表;
(四)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和)其他批準文件;
(五)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六)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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