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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地產公司因“一房兩賣”被法院一審判決1+1賠償,賠償購房者已經繳納的購房款330萬元。
2009年1月,南陽市民韓瑞在鄭東新區看上一處商品房。在與開發商鄭州興東置業有限公司談好價錢后,簽訂了兩份商品房預售協議。合同載明:雙方于2009年3月31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付清銀行規定的首付款。在該格式合同的最后,雙方特別約定:韓瑞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房款的30%(含定金),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房款的20%,該特別約定是甲方售樓人員用水筆手寫于打印好的合同尾頁最下方。
后來韓瑞依照約定,于簽約當日向興東置業有限公司交付兩份合同約定的購房定金50萬元。隨后,她又分三次付清了合同該規定的房價50%的首付款。興東置業公司在開出發票后將原件留存,只給韓瑞了一份發票復印件。
然而,在她的再三催促下,興東置業遲遲不肯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經再三詢問,興東置業稱銀行規定的首付款為60%,因韓瑞尚未交夠,故不予簽訂合同。
但韓瑞認為,《預售協議》上特別約定的首付款為50%,她還超額交付0.53%,興東置業應當先與其簽訂正式合同后,再行解決銀行首付款問題。
7月,韓瑞突然得知自己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已經被興東置業公司高價賣給了他人。韓瑞到稅務局查詢,發現原來為自己開具的稅務發票被興東置業作廢,又給其他人開具了發票。
韓瑞與興東置業多次交涉,要求繼續履行預售協議,簽訂正式合同,均遭對方拒絕。韓瑞四處投訴,后她所購樓盤被鄭東新區房管局“凍結”。
不久,開發商興東置業將韓瑞訴至法院,稱韓瑞沒有如期交夠銀行按揭首付所要求的整個購房款的60%,違約在先。韓瑞則到法院反訴開發商“一房二賣”,嚴重欺詐了消費者。
經法院審理查明,韓瑞認購的15套商鋪,興東置業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與另一買主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次交易價格比與韓瑞所簽的合同房價高出160余萬元。
近日,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鄭州興東置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一房二賣”,解除2009年1月該公司與韓瑞簽訂的兩份預售協議,興東置業返還韓瑞已付購房款3938044元及利息,并賠償韓瑞330萬元。
據記者了解,當前,商品房“一房二賣”合同糾紛案件日漸增多。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的統計顯示,2009年,中原法院受理涉及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的案件,比2008年增長69%。差,合同生效后房屋過戶前,所有權仍歸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該時間差為一房二賣現象存在提供了客觀條件;二是部分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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