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一房二賣糾紛 來源:未知 作者:張瑞群 時間:2010-11-16
幾種一房二賣糾紛
1、兩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戶手續的
在此種糾紛中所買賣的標的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兩買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這時兩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均為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債權平等原則,兩買人地位是平等無先后順序的,即是說出賣人可選擇其中任一一人與其辦理過戶手續。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處理原則:
(1)出賣人已將產權證書移轉給買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轉讓合同委托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或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了過戶手續的。在此種情況下審判機關一般會認為出賣了已選擇了履行該份轉讓合同,該合同的履行應優先于另一轉讓合同。
(2)在不存在第(1)種情況下則應當審查買受人行使請求權時間上的先后。
2、出賣人與其中一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的
如前一買受人未辦理產權,而后一買受人辦理了產權的,在此種情況下兩房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但并不管買受人與出賣人所簽定合同的先后順序來確定該房產的歸屬,而是以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為該買受人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
如是在前一個買受人已辦理了產權,出賣人又將該房產賣給其他人的,屬無權處分行為,后一房屋買賣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買受人的追認方為有效。在未得到追認的情形下后一合同為無效合同,出賣人應當向后一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詐騙罪的應當受到追訴。
3、后一購賣人為惡意購賣人的情況
如后一購房者明知出賣人已將標的房產與他人簽定了房屋買賣合同,仍與出賣人簽定購房合同的,屬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