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一房兩賣的法律對策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11-01
防范一房兩賣的法律對策
由于同一標的房屋上并存眾多權利,各權利人只能就同一財產請求權利保護,購房人要求辦理房屋“兩證”的,但如何避免購房消費者與抵押權人、工程款權利人等間的權利沖突、減少糾紛的發生?
(一)加強房地產預售商品房的管理監督力度。房地產業急劇升溫,發展速度,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則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政府管理部門嚴格要審查房地產企業的資質,確保該類企業完全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實質要件。要加強對房屋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從源頭上避免一房兩證、一房兩賣現象的發生。
(二)嚴格審批房屋預售許可證和嚴格監督房屋預售、抵押登記,確認開發商完成國家預售規定的配套建設和交納應繳的費用,并完成預售前的所有法定行為,達到“五證齊全”的前提下,方可指令預售許可,發給開發商預售許可證。在預售過程中,相關政府部門還得做好跟蹤監督工作,嚴格審查每套房屋、每棟樓房的銷售是否合乎相應法規的要求,從根本上堵住重復售房的漏洞。
(三)理順管理權責關系,建立快捷查詢系統。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花大力氣理順各級職能,做到上下銜接,同級權責范圍明確,避免多頭管理、重復管理。要從方便群眾、遏制欺詐的原則出發,建立快捷有效的房地產權證、查封抵押登記電腦查詢系統,避免一房多賣、一房多抵的現象發生,構筑房地產反欺詐機制。
(四)提高購房者的法律意識。在房地產交易火暴的今天,因為購房被騙的乏其人。為了能防止不法開發商行騙,除了在思想上提高警惕,還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買房人可以要求雙倍賠償: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是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是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實;五是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具備上述五種情況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防范一房兩賣的法律對策(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11-01
這一規定將較好地遏制和制裁惡意違約、欺詐等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買房人在買房時應詳細詢問開發商是否有上述五種情況,并將此情況通過錄音方式記錄下來,作為證據保留。如果發現開發商可能存在上述情況,應親自去房地產管理部門咨詢預購房和在建工程的有關情況,認真審查,核實開發商或原產權人提供的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同時還要落實該房是否已被查封、抵押情況。為防止開發商或原產權人再次將該房抵押貸款或重復出售,必須盡快辦理預售合同的備案登記或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