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一套還建房時,該房未辦兩證。11年后,原房東辦了兩證,又將其賣給第三人。近日,武昌區法院將房子判給第一個“先來買房者”。
2002年3月,房東劉強(化名)將武昌區的一套還建房賣給李莉(化名),成交價3.7萬元,李莉交款收房入住,隨后出租給梁晶(化名)居住至今,一直沒辦理房屋兩證。
2012 年12月,原房東劉強辦理了還建房兩證,跟李莉協商在原價基礎上做出適當補償后將房屋收回,雙方因價格沒達成一致不歡而散。2013年2月,劉強悄悄將該房以30萬元價格出售給王林(化名)。2013年3月,王林辦理了過戶手續,準備進房居住時,才第一次見到租戶梁晶,梁晶認定房屋是從李莉處租得,不配合騰房。
2013年8月,王林起訴原房東劉強要求騰房并要求承擔違約金,后追加李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李莉提出獨立訴訟請求,要求主張王林與劉強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劉強履行過戶義務,認為王林與劉強存在惡意串通行為,自己已實際占有此房屋,自己才是此房屋所有權人。
■法院判決
近日,武昌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院方認為,兩份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國有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解釋”第九條規定,起訴前轉讓方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李莉實際占有房屋11年,法院從維護合同交易穩定精神,依法判決房屋歸李莉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