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18155409來源: ◎本報記者繆穋穋
滿先生:2006年,我與妻子貸款15萬買了一處房產并辦理產權證,將產權證落在孩子(9歲)名下。之后我們共同償還了貸款8萬元,還有債務7萬余元。現由于雙方打算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妻子撫養。我同意妻子帶孩子住現在的房子,但前提是,剩下7萬元貸款由妻子單方償還。請問律師:以孩子名義買房,離婚后應該如何分割?
徐州顧愛軍律師:
很多夫妻婚后貸款買房時,喜歡“長遠考慮”把房產名字落到孩子名下,認為這樣在發生繼承或贈與變更產權人的時候,就不用再繳納契稅及征收遺產稅等費用了。夫妻購買房屋時將產權登記于孩子名下,在夫妻雙方之間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就完成了對孩子關于該套房產的贈與,此時孩子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在離婚的時候,該房產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了,因為該房產的所有權屬于孩子,所以,離婚雙方對該房產都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離婚后一般情況下,孩子歸一方撫養,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孩子的監護人,同時有義務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案中滿先生認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給了妻子,妻子就應該承擔債務,其實這樣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就是夫妻雙方對孩子的贈與行為,受贈人不應當因為接受贈與財產而負債,而7萬元債務仍然是父母雙方贈與財產而產生的共同債務。女方只是為照顧撫養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的所有人。夫妻婚姻期間的債務在離婚的時候還是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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