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韓先生與曹小姐相戀已久,因曹小姐提出要先買房后結婚,于是韓先生拿出了60萬元交給曹小姐買房,并囑咐曹小姐把產權證辦理到倆人名下。曹小姐據此購買了一套55萬元的房屋,余款5萬元用在了房屋裝修上。之后倆人結婚,三年后雙方離婚。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地產律師解答:
雖然該套房屋的購房資金全部由韓先生承擔,但房產證辦理到雙方名下的事實表明,韓先生已與曹小姐就本來屬于自己的個人婚前房產作了特殊約定,因此,該套房產應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已經載明了各自的房產份額,則雙方應按此份額分割房產。如果房產證上沒有載明各自的房產份額,則該房產應作為共同共有財產,由雙方各半分割。
由于房產證是表明房產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證據,因此,若無足以推翻房產證記載的相反證據,一般情況下均應以房產證的記載確認房產的歸屬。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自由約定。基于此,一方在婚前出資并以雙方的名義購房的,由于此時房產證也會相應地辦理到雙方名下,故應視為雙方已將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這就提醒實際出資人在以雙方的名義購房時,一定要對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并在做出決定前能夠從心里確認:我已經想好了,就這樣辦!
對于婚前雙方購買的房產,可以根據具體出資情況和登記產權人的不同情形,分別做出不同的處理。對于由雙方共同出資并以雙方的名義購買的房產,由于名實相符,故處理時爭議較少,也較為簡單。此種情況下,對于房產證上已載明房產份額的,則按照份額由雙方按份共有。如果沒有載明份額,則除了雙方出資比例懸殊,而共同生活時間又較短的情形外,一般推定為由夫妻共同共有,各半分割。
對于由雙方共同出資但以一方的名義購買的房產,由于名實不符,一般發生爭議的概率較大。此種情形下,首先由產權人的配偶證明其實際出資情況,若舉證不能,則認定房產屬于產權人的個人婚前房產。若證明確系雙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共同出資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不能證明另一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資的,則只能作為另一方對產權人的債權處理,由產權人向其返還出資款。
對于雖以雙方的名義購買但實際上是由一方出資的房產,一般將產權證上載明的份額視為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已進行了特別約定,沒有房產份額的,則推定為共同共有、各半分割。當然,如前所述,對于共同生活時間很短或者根本就沒有共同生活的,則法院也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雙方的房產份額。
在認定雙方的出資時,不一定局限于支付的房價款范圍,對于一方支付房價款,另一方支付裝修款的也應視為出資的情形,如果雙方是基于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亦可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資的,則房產歸產權人所有,并由產權人返還另一方已付的裝修款。
特別提示:
1、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可提供房產證作為證明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如果婚前是以雙方的名義共同購房的,則認定婚前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只需要提供房產證即可。如果房產證上記載了雙方的產權份額,則該房產份額一般是雙方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約定的。即使該房產份額不是按照出資比例來約定的,也應視為雙方當時已對婚前財產做了特殊約定,因此可以直接將該登記份額作為房產分割的基本依據。如果房產證上沒有載明數額,則需要雙方繼續舉證實際出資情況。
2、提供出資證據。如果購房時開發商已在發票上分別注明了雙方交納房價款的實際金額,則雙方出資情況即得到了有效證明。如果購房發票上沒有分別寫明雙方的出資金額,則需要出資多的一方提供自己通過銀行交納房價款的原始交易憑證,比如銀行轉帳單、取款憑證等書證,以作為解決紛爭的有效證據。
3、提供訂立的夫妻財產協議。如果雙方曾訂立了夫妻財產協議或做過夫妻財產公證,則在提供了該協議或公證書的基礎上,即使雙方的出資情況與房產證載明的房產份額情況不一致,法院一般也會依據協議來解決雙方關于房產分割問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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