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明確記載了夫妻雙方各自份額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小張和小王夫妻倆婚后第二年購買了一套房屋。當時是夫妻聯名購房,倆人取得的房產證上載明小張的房產份額為70%,小王的房產份額為30%?,F夫妻倆面臨離婚,小王認為該份額是雙方辦證時隨便填寫的,故要求對半分割該房產,小張則認為因為自己掏錢多才約定了自己的份額多,因此要求按載明的房產份額分割。
爭議焦點:該房屋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
該房屋應按照房產證上載明的份額分割,而不應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的是約定財產制而不是法定財產制。其次,房產證上載明的房產份額是房產登記機關依據夫妻雙方的書面申請材料來辦理的。故該記載的份額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別約定。因此,如果小王不能證明登記有誤的話,法院只能將房產證的記載的份額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一般不會判決將房產均分。
特別提示:
本案的關鍵是如何區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約定財產制。只是在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房產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雙方對該房屋這一夫妻特定的財產已經有了事先約定。因為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房產登記機關是不可能注明房產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房產自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這就提醒我們:夫妻婚后購房如果注明了房產份額,那么就會按照房產份額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證。而如果產權人記載于一方名下,則在雙方事先沒有明確進行約定的情況下,該房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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