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結婚已10年的羅女士和肖先生正在辦理離婚。恰在此時,雙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需要拆遷。該平房原系肖先生的父親老肖所有的房產。老肖雖已去世多年,但并未留下遺囑。房產證上至今仍寫的是老肖的名字。看到拆遷公告后,羅女士希望分割完拆遷補償款后再辦理離婚手續,而肖先生急于在拆遷開始前把離婚手續辦了,不同意羅女士提出的分割補償款的要求。
爭議焦點:羅女士是否有權分割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
房產律師解答:
羅女士能否分得拆遷補償款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對被拆遷的房屋享有產權份額。本案中平房的所有權人登記的仍為老肖。這表明遺產尚未分割。由于老肖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故該房產應由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的肖先生進行繼承。因此,本案可以從老人去世的時間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前還是之后得出如下兩種結論:其一,如果老人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前去世,依據新婚姻法的規定,肖先生繼承的份額屬于其個人婚前財產。羅女士不享有房產份額,故無權分得補償款。其次,如果老人是在夫妻倆結婚之后去世,則肖先生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是夫妻共同財產。故羅女士有權分得拆遷補償款。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可以取得拆遷補償,而被拆遷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房屋應按遺囑撫養協議或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則按法定繼承辦理,由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如果繼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繼承人房產,則房屋拆遷時,繼承人的配偶無權分得房屋拆遷款。如果繼承人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被繼承人房產,則房屋拆遷時,繼承人的配偶有權分得房屋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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