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家庭共同建造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李女士于1999年5月嫁到丈夫王先生所在的小王莊村。婚后夫妻倆與王先生的父母共同居住,并一起從事本家庭所辦的私營企業的經營。李女士擔任該企業的會計工作。當時夫妻恩愛,家庭和睦。2001年6月王先生一家決定翻建新房。全家從經營所得中出資30萬元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層樓房的別墅一幢。2005年9月王先生在外跑業務期間,染上了吸毒的毛病,導致王李倆人感情破裂,現面臨離婚。
爭議焦點:該套別墅可否作為王李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別墅是李女士和王先生及王先生的父母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依靠共同經營所得而投資建造的房屋,故屬于家庭共有財產,不能直接作為王李倆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此,在王、李倆人離婚時,應由全體家庭成員首先對屬于家庭共有的別墅進行析產,從中確定出王李倆人夫妻共有的份額。然后再就作為王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按照本章所述的分割原則和分割方式進行分割。假設各方仍認為該別墅的價值為30萬元,則王、李可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額,即15萬元。如果李不要房產,則離婚時王先生應補償李女士75000元。
法律分析: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界限。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就房產而言,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或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以及以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其他共同收益所購買的房屋均屬于家庭共有房產。對于家庭共有房產的產權份額,有約定的從約定,由家庭成員按約定的份額按份共有。沒有約定的,推定為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等額均分。
由于離婚時分割家庭共有房產,涉及到兩個法律關系,即家庭成員間的共有關系和夫妻間的共有關系,因此,離婚中分割家庭共有房產的,夫妻雙方必須首先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從中先分割出屬于夫妻享有的部分,然后再就此部分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將其享有的部分對外轉讓,應注意保護其他家庭成員作為房產共有人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當雙方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家庭共有房產的分割時,法院會首先要求當事人與家庭成員進行析產確權。析產既可以通過家庭成員進行協商,以達成房屋分割協議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在析產期間法院一般會中止對離婚案件的審理,待析產結果出來后,再恢復審理。如果在中止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和家庭成員間既達不成房屋分割協議,也不在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析產,法院也將恢復對離婚訴訟的審理,但不會在判決書中對房產直接進行處理,而是告知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就房產問題另案解決。
特別提示:
對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首先應由全體家庭成員進行析產并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份額部分達成一致意見,即使李女士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割該房產,法院也是不予處理的。這時,法院或者先就離婚問題做出判決,或者告知李女士就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另案起訴并中止離婚訴訟的審理。待析產訴訟結束后法院將恢復對離婚訴訟的審理并就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問題一并做出判決。如果李女士采取將王先生的父母追加為共同被告的方式,在一個離婚訴訟中希望徹底解決房產問題,是不會得到支持和解決的。
1、如果夫妻雙方通過協議離婚解決房產問題的,雙方可將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協議交由其他家庭成員簽字同意。在其他家庭成員簽字后,即視為全體共有人確認了各方享有的家庭共有房屋的份額,并同意了離婚雙方提出的對共有房產份額的處理方案。
2、如果夫妻雙方通過離婚訴訟解決房產糾紛的,則應就各方享有的家庭共有房產的份額比例先征詢其他家庭成員的意見,并要求其予以書面確認或者出庭作證。如果家庭成員間就房產問題爭議較大,不能協商一致,則當事人應以分家析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生效判決書后,再通過離婚訴訟解決夫妻之間的房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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