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出售后所得價款應如何分割?
【案例4】王女士離婚后和趙先生確立了戀愛關系,并打算一年后結婚。趙先生看中了在三環路旁新開盤樓盤中的一套商品房,希望和王女士共同出資購買,用作兩人結婚的新房。王女士表示同意,提出以雙方的名義共同購買。但趙認為,自己已用本人的名義和開發商簽訂了《認購書》,再更改姓名不太方便。王女士考慮到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痛苦經歷,堅持和趙簽署了一份出資協議,主要內容是“雙方分別出資50萬元以趙的名義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屬于雙方共同所有。”之后,雙方到售樓處以趙的名義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齊了100萬元購房款。半年之后房屋交付,此時兩人卻因故分手。趙將新房出售后得款140萬元,同時趙在售房時交納了營業稅等稅費共計約8萬元。王女士要求趙退還出資款并支付增值部分價款,但趙只同意退還其出資款并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款。問:140萬元購房款應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該套房屋系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且王女士提供的協議證明雙方明確約定了房屋屬于雙方共同所有,故王女士的50萬元不屬于其對于趙先生的借款,而是共同出資款,房屋的增值系雙方共同的投資行為所形成,因此,趙先生應將140萬元售房款在扣除8萬元稅費后,將全部收入132萬元分給王女士一半,即66萬元。
【律師提醒】在雙方共同出資以一方的名義買房的情況下,王女士采取簽署協議約定房產產權的做法是值得借鑒的。如果沒有這種對產權的明確約定,在司法實踐中,王女士的出資款就會作為對趙先生的借款處理。那么,即使房產增值了,王女士所能拿回的最多也只能是50萬元及其利息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出資的情況下,以雙方共同的名義買房要比雙方簽署協議更有保障。因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權屬是以房屋登記部門登記材料作為行使所有權、處分權等權利的依據。本案中王女士由于并不是產權人,故其和趙先生簽訂的協議雖然有效,但并不能在房產處理時對抗第三人。比如在趙先生隱瞞了其與王女士對房屋產權另有約定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時,王女士無權主張第三人和趙先生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也無權要求第三人歸還房屋。而如果王女士被登記為共有產權人的話,則趙先生在對外出售房屋時必須取得王女士的同意,否則,登記主管機關一般是不給予辦理過戶手續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后低價出售房產的行為。
(以上內容選自楊明律師所著《婚戀中的房產問題》一書(2007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附該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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