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涉及房產分割問題問答的匯總
2009-10-20
??離婚中涉及房產分割問題問答的匯總: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的房產如何分割離婚期間一方尚在繼承之中的房產分割?離婚時房產登記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產雙方怎么分?
離婚中涉及房產分割問題問答的匯總
問:房產證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問: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后,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問:離婚期間一方尚在繼承之中的房產分割
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房產進行分配的,由于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房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問:離婚時房產登記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產雙方怎么分
答: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聲。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戶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
至于產權人只登記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權問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鑒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問:父母為雙方購置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具體問題的理解上,對于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則仍存在諸多不明之處,各地法院操作也不盡相同。按照附條件贈與來理解父母對子女的配偶的贈與:(1)婚前父母出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為自己子女婚前個人財產,若不結婚也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2)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按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不結婚,則為自己子女的房產。(3)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或屬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產應當返還給父母或歸自己子女或該房屋屬于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我們認為,作為律師,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1)在有證據證明父母當時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時,應當尊重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借款;(2)在父母當初并沒有考慮多種可能情況時或無法證明當時真實意思表示時,應當結合風俗習慣、社會常理等問題考慮;(3)最后,可以運用附條件贈與的相關理論來處理。(4)除了房產,其他財產,乃至彩禮問題,都可以參照上述思路處理。
問: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本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這種情況非常明確,應當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問: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婚前購買房產,房產由一方出資購買,出資方登記在對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這種情況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結婚了,那么贈與成立,房產是兩人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如果沒有結婚,那么女方應當返還該房產。
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從約定。
問:婚前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如何分割
答:婚前購買房產,房產由一方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購買房產后兩人結婚不成。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出資的一方可以贈與條件不成立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如果已經結婚了,則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問:婚前共同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的如何分割
答: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注意,這里講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著離婚時一般不按出資多少來分割;如果購房時雙方另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另外,如果結婚不成,我們認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
問:婚前雙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房產
答: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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