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鋒相對系列之二: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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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捷律師
背景:甲于2000年出資23萬元購買了位Z市的一套商品房。后與乙熱戀,感情迅速升溫,兩人于2002年4月登記結婚。2003年初,甲拿到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甲。2005年甲乙感情惡化,甲遂提出離婚,乙表示同意,但認為甲婚后取得房產證的商品房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給予分割。
問題設計:該商品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看針鋒是如何相對的:
▼▼▼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婚后取得共同制的法定財產制。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有別于其它財產權的取得,購買者在購買后,不當然享有所有權,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頒發證書后才能享有。
▲▲▲鋒:屬于個人財產。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出資,其所有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前自己出資、婚后取得證書的財產,其所有權就應屬于出資人個人的財產。只因如房地產管理部門遲厭延頒證等非個人原因而導致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財產,就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違背購買者當初的購房初衷,是又失公平的。
♂♂♂王捷律師的觀點: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根本上講,婚后取得的房產證,是婚前出資的具體轉化,或說只是婚前財產的價值形態發生變化而已。這與用婚前的財產在婚后購置財產一樣的。但必須舉證那是你婚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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