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
有些夫妻擁有車輛、公司債券、股份、收藏品、藝術品、其他動產、知識產權收益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沒有其它值錢的東西了,沒有它,就真是傾家蕩產了。可見,離婚訴訟中房產的分割問題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
離婚房產分割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度、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日常總眾多的離婚財產糾紛中,較復雜的認定有以下幾種:
1.父母出資購房贈與一方
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后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
2.婚前公房婚后買下產權
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3.婚后購房財產份額不等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并規定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后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4.婚前個人首付婚后共同償還
若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20%,以抵押貸款8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付首付方名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付首付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付首付方的債務。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另一方對于付首付方的借款,付首付方應當予以歸還另一方。
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②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① 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②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③ 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6.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①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于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說就是如離婚后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離婚房產分割后的
離婚后雙方到房屋部門按房產分割或夫妻離婚析產辦理,提供的材料有:
1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文書(法院判決的)或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的)并且離婚協議書要雙方當場確認,不能雙方到場的此協議書要經公證;
3.本人身份證明,協議離婚的要雙方的身份證明;
4.要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
5.房屋所有權證附圖、和登記表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