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后,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前一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來在法院調解書中的意思表示應該視為對前一份協議的修改,因此,雙方在有法律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中所明確的條款應該視為對前份協議中權利義務的修改或放棄。故無權主張按原協議履行。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在離婚前簽訂了處理房屋及其他財產的協議,后又因種種原因未辦理離婚登記,過一段時間在訴訟離婚調解時,寫明雙方無財產爭議。事后,一方反悔,稱原協議有效,要求按原協議履行。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前一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來在法院調解書中的意思表示應該視為對前一份協議的修改,因此,雙方在有法律強制力的法律文書中所明確的條款應該視為對前份協議中權利義務的修改或放棄。故無權主張按原協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