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和前妻王某重修舊好,周先生以變更名下房屋產權人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真心,然而此舉非但沒能換來破鏡重圓的美滿結局,還使周、王兩人再次反目,對簿公堂。近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這起財產權屬糾紛案,由于房屋產權變更已生效,法院終審判令周先生限期搬離。
2000年6月,周先生與妻子王某協議離婚,因未能解決分居住房問題,兩人離婚后仍居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內。2001年,兩人感情出現轉機。為挽回婚姻,周先生將房屋產權變更到王某名下,以此作為“白頭偕老”的保證。此變更后經房地產相關部門核準生效。然而好景不長,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雙方矛盾再次出現,王某還為此離家出走。眼看復合無望,兩人于2003年1月在第三人的見證下簽訂“房屋轉送承諾保證書”,協議將房屋產權變更到女兒名下,并商定在女兒成年之前,房屋內的一切事務由王某負責。
今年年初,王某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前夫周先生遷出房屋,一審獲得支持。周先生不服判決,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財產,產權變更是以復婚為條件;王某受動遷利益驅動等理由上訴至市二中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為準。雖然本案系爭房屋曾經是周先生的婚前財產,但經產權變更后,房屋的歸屬已有所改變。至于將房屋轉送女兒一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議,但由于未作產權的相應變更,所以王某仍是系爭房屋的產權人,有權向周先生提出遷離的要求,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