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錢買婚房 離婚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原被告戀愛幾年,身邊的朋友一個個都成了家,他們倆也把結婚的事提到了日程上來。說到結婚買房可是頭等大事,但原被告卻不用為此著急,因為早在原告大學畢業前夕,他的父母就已經在市中心給他買下了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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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父母為兒子買的這套房子,當初的價格是45萬,老兩口只付了10萬元首付,剩下的35萬以原告的名義,在銀行做了20年的按揭貸款。而且很快,連房產證也辦理完畢了。不久后,原被告步入了婚姻殿堂。
后來,由于感情破裂,兩人決定離婚。在原告起草的離婚協議中寫到,他們現在所居住的這套房子屬于原告個人所有。被告認為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并和原告一起還了幾年的房貸,認為該房為共同財產。并且,這房子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升值的,這部分收益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房屋升值的部分。
法律分析
那么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升值的部分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對于本案,由于房產證是原告結婚前辦理完畢的,所以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這套房子應屬于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但是被告所付的裝修費和幾年來還的房貸,應適當予以返還。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如果產權證是在結婚登記后才辦理完畢的,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