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晚報》報道,從去年11月高掛網上征求各方意見,到今天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一直備受關注,引發多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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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發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解讀
該司法解釋涵蓋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問題的處理。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也有人笑言,新的司法解釋讓《婚姻法》變成了“婚姻財產法”,讓結婚證變成了一紙空文,讓“小三”雞飛蛋打。對此,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賈明軍律師對幾個爭議性比較大的條款進行了一一解讀。
疑問1
新司法解釋何時實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10時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今天起正式實施,包括結婚、離婚在內的所有與婚姻有關的法律問題,均參照新的司法解釋進行認定。
疑問2
給兒子買的房兒媳沒份
答:隨著房子在老百姓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與房子有關的財產糾紛也越來越多。目前很多年輕人的收入與房價不成正比,做父母的往往會幫著子女買房子。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父母全款付清的,一種是父母幫忙先付首付,由子女按揭貸款的。
對于第一種情況,司解三第八條做出了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司解三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也首次做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疑問3
不知情做了“小三”受保護嗎
答:雖然“小三”存在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小三”的存在確實侵犯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
司解三第三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本條規定不能從根本上消滅“小三”的存在,但對于那些以獲取金錢為目的而成為合法婚姻侵犯者的“小三”,確實可以起到威攝作用,一方面,可以讓“小三”了解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自覺退出;另一方面,賦予受“小三”侵害的婚姻一方,取回屬于自己的財產權利。
疑問4
老公欠錢老婆是否一起還
答:婚后,一方舉債,是否需要夫妻雙方一起承擔呢?司解三第十八條明確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如果丈夫不能拿出相應的證據,則妻子可以不予理會這些債務。
第十七條也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也就是說,丈夫也可以向妻子借錢,不過所有的債務如果遇到離婚,都是要算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