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男方婚前房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但男方應給予女方經濟幫助15萬元.
案情
1998年1月,南昌市民張春強與李紅登記結婚,這是張春強的第二次婚姻。
張春強在第一次婚姻中生育了兒子張浩。他與李紅結婚時,張浩尚未成年,李紅與張春強共同撫養張浩長大。如今13年過去了,張浩已正式參加工作。
時光流逝,張春強與李紅雖在婚后不久感情尚可,但后期常發生矛盾,張春強感覺疲于這場婚姻,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紅離婚。
對于張春強離婚的起訴,李紅表示同意,但她要求分割兩人婚內共同居住的一套住房,但遭到張春強的反對。他表示,這套住房是他與李紅結婚前在其單位購買的房改房,購房款于他們婚前一年就已經全部繳清。辦理房改手續期間,張春強沒有使用到李紅的工齡,該房權屬一直登記于張春強名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斷案
(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吳云聶文吝)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張春強要求離婚,李紅同意,法院予以準許。但李紅要求分割張春強個人婚前房改房,沒有法律依據,因為這套房屋屬于張春強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鑒于原被告結婚13年,共同將張春強之子撫養參加工作,李紅現已年過半百,又無子女,居無定所,老無所依,故李紅提出要求張春強給予經濟幫助的請求,合法合理,法院將酌情考慮。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張春強支付李紅經濟幫助15萬元。
相關法規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