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想和女兒申請居住,怎么就跳出個第三人說房子已經歸他呢?原來,前夫私自把與前妻共有的房屋賣給他人。昨日,成華法院判決前夫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需返還購房款給他人。
2008年初,李某與趙某因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女兒跟隨母親李某生活。同年10月,李某和女兒起訴前夫趙某及其母親,要求居住位于成華某小區的某套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該套房屋屬李某母女與趙某及其母親共有,在房屋未取得權屬登記,各自的份額未分割前,李某母女二人可以居住該房屋,隨后,李某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是在執行中,同村的張某提出該房子是他的,稱在2008年5月,他就花了24.5萬元從趙某手中買了該房。隨后,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的買賣合同有效。
成華法院認為,該房屋是李某與趙某離婚前的共有財產,趙某賣房時,沒有經過前妻李某的同意,私自把共有房屋賣給他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共有房屋的買賣,須經共有人同意,該合同才有效,否則,合同效力待定。
而該案,張某與趙某是同村同組的人,張某從趙某那里購房時,應當知道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婚姻情況,而李某也不認可前夫趙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法院認定張某與趙某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趙某返還張某購房款2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