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投訴主要有哪幾個方面? 一般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建筑質量粗糙,給消費者日常生活帶來諸多煩惱。在眾多商品房投訴中,質量占的比例最高。質量問題大到房屋沉降、墻面開裂、樓板薄而滲水等結構問題,小到門窗關不上、關不嚴、管道漏水、地板起殼等裝飾裝修問題,可謂五花八門。導致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設計不合理;其次是工程層層轉包,施工隊伍素質低下,或因利薄而偷工減料;第三是開發商為追求高額利潤,在用材上以次充好;第四是為趕工期質量下降;第五是監理單位、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低、監理不到位。
(2)面積的誤差,給消費者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這里所說的"面積誤差"不僅指面積上的"缺斤短兩",同時也包括面積的"超額超量"。缺斤短兩的問題一般經專業部門實際測量后都能暴露出來,值得注意的是面積的超額超量增加,根據買賣雙方的合同或協議,面積經實測后多退少補。從表面上看,多退少補合情合理,不存在什么問題。其實問題最嚴重的則在"補"上。某地有消費者投訴,其購買的商品房經實測后面積多了7平方米。試算一下,以每平方米3000元計,7平方米要補21000元,對于傾其積蓄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來說,當初選房時就是量力而行的,到交房時又如何去湊這筆款呢?實際上面積的增加是在增加開發商的利潤。
(3)承諾大打折扣,讓消費者為之心寒。不少城市的消協負責人均提及這種情況:消費者稱當初買房時售樓人員說得非常好,簡直無與倫比。當入住后方如夢初醒。比如承諾的"便捷交通",乃坑坑洼洼的泥濘"水路",而乘車后還需要步行一段路;比如承諾的"封閉管理",總不見有圍墻豎起來和有保安管起來;再比如承諾"讓你住在花園中",卻連樹葉都沒有。承諾不兌現,來自于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從主觀因素看,開發商或者代理商為了盡快將樓盤銷售出去,作出不負責任的承諾,一但銷售以后,"承諾"作為銷售的"催化劑"則失去了作用;從客觀因素看,開發商在規劃之初確實想得很周到,然而在開發過程中,費用超出計劃,或者銷售業績不佳難以收回投資,從而難以實現承諾。
(4)產權證明長期不能取得,消費者只有居住權而無處分權。住房商品化以后,房屋的買賣就成了一種極普遍的行為。而房屋之所以能夠買賣,很重要的一點是產權清晰。在消費者投訴中,產權證遲遲拿不到手的為數不少。有人認為沒有產權證不影響居住,僅僅對那些把購買商品房作為投資以期增值的人們產生影響。其實不然,很多消費者因為沒有產權而無法報戶口,導致孩子不能就近讀書,甚至引起許多家庭矛盾。
消費者在投資前要慎重再慎重,多看多比較,選擇信譽好的企業,切不可貪圖便宜而過于草率。特別在購買期房時,要盡量把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