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購房,女方參與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劃分?
前年,劉先生于結婚前在長寧區買了一套總價80萬元的新房,一人獨自付清了首期支付的三成房款,產權證上是劉先生一人的名字,而妻子張小姐則在婚后參與了還貸。當時張小姐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房子在婚后應該算作共同財產,并沒有計較那么多,沒有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但沒想到結婚一年后,兩個同屬于80后的年輕人由于家務瑣事以及雙方性格上的差異,兩人打算辦理離婚手續,而房子歸屬成了一個問題。
張小姐認為,在裝修和還貸時自己都出了錢,再加上這一年房屋升值幅度很大,這套房子的市價已經成了120萬,在扣除貸款和其他費用后,自己申請得到25萬的賠償,這已經算是做了讓步。而劉先生則表示,張小姐當初只出了5萬多的裝修費,以及婚后一萬多元的還貸,現在要求得到25萬,要求比較過分。再說劉先生表示,自己既要承擔房貸,又要一次性支付給張小姐25萬元,除了出售房子外,別無其他選擇。這兩人爭議的焦點在于: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兩人共同還貸,離婚時該如何劃分,尤其是針對升值部分如何分割?
解讀:隨著房價的節節攀升,很少有年輕夫妻可以一次性單獨完成婚房的購買,在滬上,最流行的做法莫過于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裝修費用或婚后雙方共同貸款。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經過一定時間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夫妻申請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法院所看重的是:這套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是誰?如果這套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且產權證上只有劉先生一人,那么法院有理由認為,這套房子是劉先生的婚前財產,而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歸劉先生所有,剩余未歸還的房貸,也屬于劉先生個人的債務。而在婚后房子升值的部分以及共同還貸的部分,約12萬元左右,劉先生應該支付給張小姐。
至于張小姐所提出的裝修費用的補償,需要張小姐舉證才能獲得法院的相應支持,不然這筆裝修費用,張小姐很有能拿不到。
提醒:
現在不少準新人在結婚前夕,都會前去律所咨詢:如果離婚,如何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王芳表示,情侶在婚前購房時,最好要保持好出資證明,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并對離婚時可能會出現的離婚糾葛做出約定,寧可“先小人后君子”,才能杜絕“戀愛階段的君子,離婚階段的小人”。
當然,如果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